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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公布第二十四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举报奖励领域)

时间:2025-09-28 作者:佚名 来源:生态环境部

自2020年《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发布以来,全国各省(区、市)逐步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制度,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行使自身权利,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通过举报各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推动解决了一批群众身边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  2025年9月26日,生态环境部公布举报奖励领域的4个典型案例,并对查办案件的四川省自贡市沿滩生态环境局、重庆市奉节县生态环境局、江西省南昌市生态环境局、陕西省宝鸡市生态环境局予以表扬。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包括:  一、四川自贡对举报危险废物倾倒案的群众实施奖励  【制度背景】  2023年4月,四川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四川省财政厅共同印发《四川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2023年版)》,生态环境部门根据举报线索查实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后,根据办法相关规定给予举报人500至1万元奖励;对提供重大案件关键线索的,可给予举报人最高5万元奖励。  【基本案情】  2024年2月28日21时许,有群众拨打110投诉“我家小区附近空地好像有罐车在倒废水,味道大得很”,公安部门立即会同自贡市沿滩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一同赶往现场。现场发现一辆拖挂车正在向沿滩区某空地倾倒不明液体,该地块为未开发的空地,地面为土质,未进行硬化。执法人员当即制止了倾倒行为,联合公安、交警等部门依法对该车辆进行扣押。  经调查,该不明液体系市外某公司废乳化液,危险废物类别为HW09。该公司委托某运输公司于2024年2月21日至28日期间通过3辆罐车转运废乳化液至沿滩区某小区旁空地,共倾倒废乳化液7车次约200吨(最后1车在倾倒过程中被执法人员制止)。  【查处及奖励情况】  本案涉案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污染环境罪”。2024年3月6日,自贡市沿滩生态环境局将本案移送至自贡市公安局沿滩分局立案侦查。  2025年1月16日,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对该公司判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主要责任人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其余7名相关责任人分别被判处3年至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至5000元不等的罚金,两名责任人被限制从业3年。  2025年3月,根据《四川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2023年版)》,自贡市生态环境局给予举报人1万元奖励。  二、重庆奉节对举报渗滤液超标排放案的群众实施奖励  【制度背景】  2022年5月,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2022年版)》。2025年1月,重庆市生态环境局、重庆市公安局联合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2025年版)》,进一步扩大举报渠道、增加奖励覆盖事项、明确奖励发放主体。举报事项查实后,将根据问题类别和属性给予举报人500元至10万元不等的奖励。  【基本案情】  2025年3月,奉节县生态环境局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移交的群众举报线索,反映重庆奉节县应急填埋场直接排放填埋场产生的渗滤液。  奉节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奉节县某公司在运营应急填埋场项目过程中,未按照要求收集处理地下水导排口流出的渗滤液,让其经雨水排污口流至外环境。监测报告显示,填埋场雨水排污口水体化学需氧量为458mg/L、氨氮为31.1mg/L,超过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规定的1级标准限值。  【查处及奖励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奉节县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和《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对该公司罚款27.2万元。  2025年9月,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2025年版)》,给予举报人1.46万元奖励。  三、江西南昌对举报扬尘污染案的群众实施奖励  【制度背景】  2021年4月,江西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江西省财政厅印发《江西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生态环境部门根据举报线索查实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根据办法相关规定给予举报人不高于当次处罚金额4%的奖励;属于重大举报事项的,按照前款奖励标准的200%确定奖金。2021年8月,南昌市生态环境局印发了《南昌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进一步落实相关制度。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12日,有群众举报某公司生产原料露天堆放。南昌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月16日对举报线索进行了现场核查,发现某公司部分生产物料直接露天堆放,部分物料覆盖不全,存在扬尘污染。  【查处及奖励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南昌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规定,对该公司罚款3万元。  2024年12月,南昌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南昌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给予举报人400元奖励。  四、陕西宝鸡对举报某公司噪声超标案的群众实施奖励  【制度背景】  2021年3月,陕西省生态环境厅联合陕西省财政厅印发《陕西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宝鸡市财政局据此于2022年9月联合制定了《宝鸡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按照举报案件的危害程度、处罚金额、是否移交司法机关等因素对奖励标准进行定级,给予举报人200元至1万元的奖励。  【基本案情】  2025年6月26日,宝鸡市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投诉反映的噪音扰民问题后,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某公司昼间厂界噪声进行了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厂界东侧点位噪声测量值为68dB(A),厂界南侧点位噪声测量值为67dB(A),均超出《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表1中3类标准限值。  【查处及奖励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的规定。宝鸡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和《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对该公司罚款3万元。  2025年7月,根据《宝鸡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宝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环境中心给予举报人300元奖励。
原文链接:http://www.mee.gov.cn/ywgz/sthjzf/zfzdyxzcf/202509/t20250926_112835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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