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山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解读
一、修订背景
2019年,为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依法惩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群众环境权益,切实改善环境质量,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财政厅印发了《山东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暂行规定》实施以来,有效激发了群众参与环境管理的积极性,打击了一批环境违法行为。《暂行规定》将于2021年5月31日有效期满,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打造精简高效政务生态实施方案>等12个方案的通知》等要求,结合山东生态环境工作实际,我厅对《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形成《山东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修订稿)》(以下简称《修订稿》)
二、主要内容
《修订稿》共二十三条。第一条为制定的目的和意义。第二至四条为举报人举报的渠道和所需材料。第五至十二条为奖励标准以及申请和发放奖励程序。十三至十九条为举报奖励相关法律责任。二十至二十三条为名词解释、适用范围和解释权等其他内容。
三、主要特点
(一)拓展有奖举报途径。将“12369”网络和微信举报、省环保督察热线(0531-66226110)纳入有奖举报范围。
(二)适当提高有奖举报奖励金额。原有奖举报奖励金额为500-2000元三个档次,此次修订将奖励金额调整为100-50000元九个档次。同时在给予举报人物质奖励的基础上,增加精神奖励的内容。
(三)修改奖励认定方式。原奖励认定以环境违法行为的类型为基础,现修改为以处罚处理方式为基础进行奖励认定,能够针对不同程度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不同档次的奖励。
(四)增加了环境违法行为悬赏相关条款。增加了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查处环境污染案件时缺少证据线索的,可根据环境违法行为的类型、环境违法行为对生态环境的危害程度、环境违法行为的社会影响范围等因素,实施最高20万元的悬赏。
(五)规范了名词解释。
有关文件:关于印发山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
原文链接:http://sthj.shandong.gov.cn/dtxx/zcjd/202101/t20210105_35067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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