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举报环境违法行为最高可获得10000
近日,贵州省生态环境厅会同贵州省财政厅制定印发《贵州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暂行)》,动员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据环保法制调研中心了解,《办法》共13条,主要围绕制定依据、基本原则、举报方式、举报核实、有奖举报和无效举报的情形、奖励形式和奖励兑现等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举报奖励的范围包括27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据介绍,广大群众可以通过12369电话、来信来访、互联网、12369微信平台等多种合法有效的举报途径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根据举报的内容、性质、协查程度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危害情况,根据举报核实情况,按一般违法行为、较重、重大、特别重大违法行为分级,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进行物质奖励。
其中,举报新、改、扩建项目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擅自开工建设的或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擅自投入生产;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排污等11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给予100元奖励。举报侵占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生态环境或者造成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生态环境破坏;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法违规排放污染物等9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给予200-1000元奖励。举报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造成生态环境规模化破坏;未经批准擅自处置或者丢弃放射源、放射性废物废液等7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给予1000-5000元奖励。对提供有效线索,避免发生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或者根据举报线索查处特别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的,奖励5000-10000元。
同时,为推进有奖举报工作有序开展,《办法》规定了无效举报情形,对故意捏造虚假事实进行举报的,一经核实,依法对举报人虚假举报线索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或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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