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安全行政处罚决定书(吴建如)
当事人姓名:吴建如
身份证号码:440582********741X
我部(国家核安全局)于2025年3月13—17日及5月16—19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核安全违法行为:
你在2024年11月27日早班期间,涉嫌存在以下两次虽未导致后果但未按照规定程序操作的行为。
2024年11月27日,你在岭澳核电厂1号机组某事件处理过程中,违反《运行值班管理》3.8节、4.11节的要求,未在值长日志中对事件进行记录;违反《技术规格书与技术要求的遵守》4.3节以及《岭澳核电厂1、2号机组技术规格书》LCO3.4.13的要求,未启动运行限制条件(LCO)状态分析流程,未进入相应的LCO状态。
以上事实,有操纵人员执照、主控室日志、调查笔录、营运单位运行事件报告、自查报告、复盘记录表、相应规程文件等材料为证。
你的上述两次行为违反了《民用核设施操作人员资格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关于“操作人员应当遵守职业操守和行为规范,杜绝违规操作和弄虚作假”的规定。
我部(国家核安全局)于2025年6月30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于2025年6月30日明确表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接受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核安全局可依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改进、停工或者停业整顿、吊销核安全许可证件的处罚:(三)无执照操纵或违章操纵的”。
《民用核设施操作人员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规定:“操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违章操纵’,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二)未按照规定程序操作导致后果的,或者虽未导致后果但在工作中未按照程序操作两次以上的”。
根据以上规定,综合考虑影响程度、过错责任等因素,我部(国家核安全局)决定吊销你的高级操纵员执照(编号:GDNMGDB1127)。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生态环境部
2025年7月11日
抄送:国家能源局,生态环境部华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5年7月14日印发
原文链接: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3/202507/t20250715_11234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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