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政策解读
为规范我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工作,根据生态环境部部署要求,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开展了全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梳理细化工作,形成了《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闽环保法〔2020〕9号,以下简称《裁量基准》)。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15年,原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印发了《福建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修订)》,用于规范全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该基准印发实施以来,因其条目清晰、简便易用、可操作性强等优点,对规范约束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依法行使环境行政处罚权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近年来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多部重要法律法规陆续进行了修正修订、颁布实施,法条的内容表述、违法情形、惩治力度等方面变动较大,原有的裁量基准已与当前生态环境执法工作形势不相适应,迫切需要进行修订完善,为执法人员提供明确的执法工作指引,避免执法随意性与主观性。
2019年,生态环境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根据指导意见提供的制定方法,结合本地区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地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
二、基本原则
1.合法原则。严格遵守《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及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创设、不突破,并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要求。
2.过罚相当原则。充分考虑、全面衡量了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执法对象情况、主观过错、污染后果等相关因素,注重以事实为依据,以环境质量为核心的执法理念,做到处罚幅度与违法后果相对应。
3.科学性原则。《裁量基准》中的处罚计算公式、裁量等级、裁量表类型是在遵循生态环境部文件规定、总结我省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设定的,同时注重实际操作性,指导执法人员依法执法、科学执法、精准执法。
三、主要内容
《裁量基准》共分为裁量基准适用规定及自由裁量基准两部分内容,对23类240种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权进行了细化量化,其中,一是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12种、二是违反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类10种、三是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类2种、四是违反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和自动监控管理类9种、五是超标排污类2种、六是违反环境保护申报登记制度类5种、七是违反环境保护许可证管理制度类16种、八是违反环境保护现场检查制度类9种、九是违反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制度类20种、十是保护区内违法建设类5种、十一是违反流域水环境保护规定类1种、十二是违法运输、输送、贮存、堆放、弃置、倾倒、排放污染物、废弃物类21种、十三是违反水污染防治规定类7种、十四是违反海洋环境保护规定类17种、十五是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类22种、十六是违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类1种、十七是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类19种、十八是违反放射性污染防治规定类24种、十九是未按照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类2种、二十是不按规定处置废物或者不承担环境恢复整治责任类7种、二十一是违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类5种、二十二是违反清洁生产管理规定类2种、二十三是违反土壤污染防治规定类22种。
1.裁量基准适用规定。该规定共13条,对裁量基准的目的意义、适用范围、基本原则、裁量方法、裁量规则和基准适用、裁量处罚金额计算、免予处罚情形、不予处罚情形、法律适用、备案管理、有关术语、解释机关、生效日期等内容进行了概括性规定。
2.自由裁量基准。该基准分为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表、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等三部分内容,在对240种具体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裁量时使用。
四、主要特点
1.“裁量表+公式”计算处罚金额,减少人为因素干预
《裁量基准》裁定处罚金额时,首先明确违法行为相对应的处罚裁量表,确定裁量表中各项裁量因素的裁量等级,将裁量等级纳入公式计算处罚金额,最大限度减少了人为因素干预。
2.采用多因子裁量方式,裁量结果更加科学合理准确
《裁量基准》根据违法行为的违法主体、违法次数等共性因素和违法事实、排污类型等个性因素以及违法主体改正态度、配合调查情况等修正因素,有针对性地设定了多个裁量因子,并代入函数公式计算,确保裁量结果的科学、合理、准确。
3.明确轻微违法免罚行为,体现宽严相济处罚精神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各地市日常执法工作实际,明确了轻微超标排污等8种免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处罚精神。
原文链接:http://sthjt.fujian.gov.cn/zwgk/flfg/202101/t20210121_552176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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