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正面审批清单》的通知
各市生态环境局:
为落实全省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精神,贯彻生态环境部《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0〕13号),支持我省能源革命综合改革试点和高质量发展,有效服务项目开工建设和企业复工复产,我厅制定了《山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正面审批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豁免部分项目环评手续办理。继续落实好已出台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试验等三类建设项目环评应急服务保障政策。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对关系民生且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实施排污许可登记管理的相关行业,以及新能源,城市道路、城市管网等基础设施,学校、加气站等社会事业与服务业,农副食品加工业,不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仓储、物流配送业等15大类40小类行业且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项目,豁免环评手续办理,不再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二、深化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将环境影响总体可控、受疫情影响较大、就业密集型等民生相关的《名录》中20大类51小类行业纳入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范围,涉及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铁路、公路等交通运输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等机械制造业,研究和试验发展,旅游开发等社会事业与服务业、生猪养殖等畜牧业、河湖整治等领域。进一步简化环评审批手续,全力支持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认真落实省政府《关于推行区域环评改革的实施意见》和我厅印发的《山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事项实施告知承诺制相关配套制度(试行)》(晋环审批函[2019]150号)有关要求,环评审批部门在收到告知承诺书及报告书、报告表等要件后,可不经过评估、审查直接作出审批决定。
三、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可以对实施告知承诺制审批的项目在批复后采取报告书、报告表评估、复核等方式,切实做好事中事后监管,监督其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承诺事项。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实施时间原则上截止2020年9月底,国家和我省法律法规政策另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4月20日
原文链接:https://sthjt.shanxi.gov.cn/html/sxzc/20200518/855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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